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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2009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293元
陕西省200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3438元
陕西省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4129元
陕西省2009年农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349元
陕西省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0706元
2010年最新陕西省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相关赔偿计算标准
1、医疗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30元/天×住院天数
3、营养费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也可按照20元/天标准计算)
4、误工费(时间、收入)
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因伤致残的,可以算至评残之日前一天。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或者(30293元÷365日)×误工天数
5、护理费
陪护费赔偿金额=根据陪护人员的误工费×陪护时间
或(40元---60元)× 陪护时间
6、交通费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
7、住宿费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可按照100元/天计算)
8、残疾赔偿金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4129元×需要赔偿的年限×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3438元×需要赔偿的年限×伤残赔偿指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10、被抚养人生活费
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0706元×需要赔偿的年限÷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3349元×需要赔偿的年限÷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11、丧葬费
丧葬费赔偿金额=30293元÷12个月×6个月=15146.5元
12、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4129元×需要赔偿的年限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3438元×需要赔偿的年限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等规定予以确定。
具体数额:
1、城镇居民:
一级伤残为14129元×20年==282580元;
二级伤残为282580元×90%==254322元;
三级伤残为元282580×80%==226064元;
四级伤残为元282580×70%==197806元;
五级伤残为元282580×60%==169548元;
六级伤残为元282580×50%==141290元;
七级伤残为元282580×40%==113032元;
八级伤残为元282580×30%==84774元;
九级伤残为元282580×20%==56516元;
十级伤残为元282580×10%==28258元。
2、农村居民:
一级伤残为3438元×20年==68760元;
二级伤残为68760元×90%==61884元;
三级伤残为68760元×80%==55008元;
四级伤残为68760元×70%==48132元;
五级伤残为68760元×60%==41256元;
六级伤残为68760元×50%==34380元;
七级伤残为68760元×40%==27504元;
八级伤残为68760元×30%==20628元;
九级伤残为68760元×20%==13752元;
十级伤残为68760元×10%==68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