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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需提供材料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3-03-24 15:39:49    文字:【】【】【

所有案件索赔时均须提供以下单证材料:

1.《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
2.机动车辆保险单正本
3.事故处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简易事故处理书、其它事故证明。
4.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以下证件原件,经保险公司验证后留存复印件:保险车辆《机动车行驶证》、肇事驾驶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
5.领取赔款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和证件,经保险公司验证后留存复印件:
被保险人是自然人,本人领取赔款时,须提供被保险人的身份证。
非被保险人本人领取赔款,或被保险人非自然人的,领取赔款时须提供:领取赔款授权书、被保险人身份证明、领取赔款人员身份证明。

涉及车辆损失还需提供:

《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和《零部件更换项目清单》及附页。
车辆修理的正式发票(即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修理材料清单、结算清单。

涉及财产损失还需提供:

设备总体造价及损失程度证明、设备恢复的工程预算、财产损失清单、购置、修复受损财产的有关费用单据。

涉及人身伤、残、亡损失还需提供:

1.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出院通知书、需要护理人员证明、医疗费报销凭证(须附处方及治疗、用药明细单据)。
2.伤、残、亡人员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收入超过纳税金额的应提交纳税证明)。
3.护理人员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收入超过纳税金额的应提交纳税证明)。
4.残者须提供法医伤残鉴定书、亡者须提供死亡证明。
5.被扶养人证明材料、户籍派出所出具的受害者家庭情况证明、户口、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6.交通费报销凭证、住宿费报销凭证。
7.参加事故处理人员工资证明(收入超过纳税金额的应提交纳税证明)

涉及车辆盗抢案件还需提供:

1.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立案证明、已登报声明的证明。
2.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和收据(原件)或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和代征车辆购置税缴税收据(原件)或免税证明(原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车辆停驶手续证明、机动车购车凭证、全套车钥匙。

涉及车辆火灾(自燃)的案件还需提供:

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鉴定报告证明。

涉及诉讼、仲裁的案件还需提供:

1.法院、仲裁机构出具的: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仲裁书。
2.向第三方支付赔偿费用的赔偿证明(须由事故处理部门签章确认)。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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