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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致伤损失谁补偿?
义务帮工致伤损失谁补偿?
问:前不久,我义务帮助朋友王某装卸货物时,不慎被滚落的货物砸伤,造成右腿骨折,花去医疗费3OOO余元。朋友王某仅带了点水果来看望,却不肯支付医疗费用,请问我义务帮工致伤谁来补偿?
答:我国侵权行为的归责不但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且还确定立了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即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七条中作出具体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据此,你所受到的损害,王某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责任。
义务帮工致伤损失谁补偿?的延伸阅读:民法案例之一房二卖
李先生夫妇准备到密云安家。李先生的朋友有一天告诉李先生,他家的邻居要出国,有一套房要卖,李先生就和妻子一起去看房子,二人一下看中了。 经协商,房主孙先生最终同意以总价款88万元出卖。双方约定给付定金2万元,同时李先生3日内给付孙先生44万第一笔购房款,剩余购房款待办理过户手续后给付。房主孙先生在半个月内协助李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自办理过户手续后交付。之后,李先生按约定将房屋款44万元打入孙先生账户。为防止意外,双方准备进行房屋预告登记。但在去进行房屋预告登记的路上,李先生因单位临时有事,就将自己的所有证件交给了孙先生,让孙先生自己去办,之后,孙先生把一份房屋预告登记的复印件给了李先生。但到合同约定的时间,李先生打电话催孙先生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才被孙先生告知,几天前他已经以95万的价格将房子卖给了别人。没多久,孙先生将房款和定法|律教育网金退还给李先生。李先生一气之下将孙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孙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判决孙先生协助自己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庭审中,李先生提交了孙先生交给他的“房屋预告登记证明”,表示自己已是房屋的合法所有人,孙先生无权再将房屋卖给他人。孙先生则辩称李先生出示的“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是自己伪造的,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作为房屋的产权人,自己有权将房屋卖给出价更高的购买人。法院经过审理,孙先生确将房屋卖给第三人,且已经过户到第三人名下,履行合同已不可能。因此,法院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马颖秋律师评析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本案中,孙先生为让李先生放心,进行房屋预告登记,但在登记过程中,因李先生临时有事,孙先生并未进行房屋预告登记。所以,二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未发生房屋预告登记的效力。孙先生也正是钻了这个空,一房二卖。但在司法实践中,一房二卖除了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外,还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问:前不久,我义务帮助朋友王某装卸货物时,不慎被滚落的货物砸伤,造成右腿骨折,花去医疗费3OOO余元。朋友王某仅带了点水果来看望,却不肯支付医疗费用,请问我义务帮工致伤谁来补偿?
答:我国侵权行为的归责不但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且还确定立了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即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七条中作出具体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据此,你所受到的损害,王某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责任。
义务帮工致伤损失谁补偿?的延伸阅读:民法案例之一房二卖
李先生夫妇准备到密云安家。李先生的朋友有一天告诉李先生,他家的邻居要出国,有一套房要卖,李先生就和妻子一起去看房子,二人一下看中了。 经协商,房主孙先生最终同意以总价款88万元出卖。双方约定给付定金2万元,同时李先生3日内给付孙先生44万第一笔购房款,剩余购房款待办理过户手续后给付。房主孙先生在半个月内协助李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自办理过户手续后交付。之后,李先生按约定将房屋款44万元打入孙先生账户。为防止意外,双方准备进行房屋预告登记。但在去进行房屋预告登记的路上,李先生因单位临时有事,就将自己的所有证件交给了孙先生,让孙先生自己去办,之后,孙先生把一份房屋预告登记的复印件给了李先生。但到合同约定的时间,李先生打电话催孙先生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才被孙先生告知,几天前他已经以95万的价格将房子卖给了别人。没多久,孙先生将房款和定法|律教育网金退还给李先生。李先生一气之下将孙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孙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判决孙先生协助自己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庭审中,李先生提交了孙先生交给他的“房屋预告登记证明”,表示自己已是房屋的合法所有人,孙先生无权再将房屋卖给他人。孙先生则辩称李先生出示的“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是自己伪造的,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作为房屋的产权人,自己有权将房屋卖给出价更高的购买人。法院经过审理,孙先生确将房屋卖给第三人,且已经过户到第三人名下,履行合同已不可能。因此,法院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马颖秋律师评析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本案中,孙先生为让李先生放心,进行房屋预告登记,但在登记过程中,因李先生临时有事,孙先生并未进行房屋预告登记。所以,二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未发生房屋预告登记的效力。孙先生也正是钻了这个空,一房二卖。但在司法实践中,一房二卖除了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外,还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