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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义务帮工致他人损害的法律责任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3-03-24 23:58:00    文字:【】【】【

 帮工是我国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常见现象,特别在我国的农村地区,熟人、邻居或是亲朋之间在操办婚丧嫁娶、自建房屋、或农忙季节抢收抢种时,因人手不够,往往会出现相互无偿帮忙的情况。这是我国自古以来流传在群众当中的一种优良传统。但是在此过程中,发生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他人受损害的现象也屡有出现。对因帮工而产生的这类纠纷,如果不能得到妥善处理,往往会使好事变成坏事,当事人的良好关系会因纠纷的出现而恶化并引发种种社会矛盾,对社会的稳定会造成不安定因素。这类纠纷一旦诉至法院,由于没有明确的实体法上的法律依据,在处理上有的法院按公平责任处理,有的法院则按过错责任对当事人进行了责任的认定,从而导致了法律适用上的不统一。为防止此类案件在法律适用上的无法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s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对此类现象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作了规定。该《解释》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法院的该条解释对处理帮工致他人损害的案件提供了一定的处理依据。但是由于该条解释在形式上依然存在着过于原则的局限,对实践中出现的各种不同情况有可能会出现不能对照适用的情形,比如帮工人致伤被帮工人应如何处理,帮工行为结束致他人损害是否应由被帮工人承担责任等等,这些问题必须通过对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进入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才能解决。
    一、义务帮工致人损害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在最高院的上述司法解释颁布之前,司法实践中对义务帮工人致人损害的情况下,对被帮工人承担责任通常存在着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公平责任抑或无过错责任的争议。而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帮工人帮工行为致人损害则明显是采用了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根据解释13条的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未规定被帮工人是否有过错才承担责任,这是典型的无过错责任的承担方式。根据该条规定,即使在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被帮工人依然应与帮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更加说明了义务帮工情形下帮工人致他人损害时,被帮工人应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被帮工人并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没有选任或监督的过失来获得免责。解释中规定,如果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则不承担责任,这与被帮工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是不矛盾的,因为,帮工多为临时性的活动,如果拒绝帮工也就意味着帮工关系不成立,帮工人的活动与被帮工人并无关联,也就无所谓被帮工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二、义务帮工人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义务帮工人致人损害而由被帮工人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应当由下述要件构成:
    1、义务帮工人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义务帮工人致害责任性质上是替代责任,即被帮工人并非直接的侵权行为人,他之所以要担责是因法律的特别规定而对帮工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因此,被帮工人责任的承担应当以帮工人的帮工行为构成侵权责任为前提,否则就谈不上被帮工人为此负责。构成侵权责任应当符合以下条件:首先,受害人实际遭受了损害;其次损害与帮工人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第三,如果某一个加害行为的侵权责任是以过错为要件的(即一般侵权行为情况),帮工人在实施行为时并没有过错的,则不构成侵权,被帮工人自然不对此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如果某一加害行为的侵权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即特殊侵权行为情况),而帮工的帮工行为又符合该责任的构成要件的,则不考虑实施加害行为的帮工人有无过错,被帮工人均应对此承担责任。当然,如果帮工的行为虽造成了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但因特定抗辩事由的存在,其不必承担侵权责任,则被帮工人的责任也相应被免除。
    2、致害行为应当是帮工行为
    帮工活动导致损害,构成了被帮工人与损害人之间的牵连性,是被帮工人为此承担责任的基础。在实践中,帮工人从事被帮工人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活动,都是帮工活动。此种授权或指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具体表现一是帮工人应被帮工人的请求而进行一定行为,二是帮工人主动上前进行帮工活动,被帮工人接受从而成立帮工关系。
    3、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存在帮工关系
    此种关系以被帮工人对帮工人的指挥为根本的判断标准。如果某种行为形式上虽是无偿帮助关系,但是具体的帮助行为不受被帮工人的指挥,则不能认定为帮工关系,如有损害发生被帮工人不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按有关学者的看法,这种帮助人叫做独立契约人。例如,某人到集市上看到自己的一个搞家电维修的朋友,便请其修理一下自己坏了的冰箱,该朋友在维修过程中因冰箱漏电而电伤他人,该行为虽然是无偿的,但从其约定的标的来看,该朋友进行的工作是为完成某一工作成果,而该工作行为具有专业性,如何完成并不受被帮助人的指挥,因此该人就属于独立契约人,与请托人不构成本文所说的帮工关系,其致他人受损应由其本人担责,从公平角度,受益人至多只需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
    三、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帮工人致伤被帮工人的处理
    实践中,由于帮工人的过失,也会出现帮工人致伤被帮工人的现象,这种情形虽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笔者以为,对这种情况依然可以按上述解释的精神处理。因为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受害人必须是帮工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那么在帮工人一般过失的情况下,被帮工人受到伤害的,可由其自己承担损失。这是被帮工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在被帮工人本人是受害人情况下的一种特殊情况而己。如果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被帮工人受损害的,根据前述解释中这种情况下应由帮工人与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当受害人为被帮工人自己时,帮工人应当与被帮工人分担损失,如何分担应以具体情况为衡量依据。
    2、帮工活动中与帮工无关的行为致他人受损的处理
    例如,帮工人在帮他人运送房屋建筑材料途中将燃着的烟头扔向路边,导致麦草堆燃烧,而将在上面玩耍的小孩烧伤,这样的损失仍应由被帮工人承担。理由是,该帮工行为虽然超出授权范围(运送建材),但其扔烟头的行为发生在帮工过程中,与帮工活动有一定的内在联系,因为帮工人不可能在这样的无偿帮工过程中不抽烟。当然如果从事的帮工行为是必须禁止烟火的行为,帮工人再在帮工活动中抽烟则属于重大过失行为了,如果造成他人损失,则应与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3、帮工结束后造成他人损害的处理
    由于帮工活动的临时性,帮工活动常常是一次性的,甚至有时就是举手之间,在判断帮工关系时,应当注意这一特点,避免过分扩大帮工关系的范围,比如上例,如果帮工人在帮忙运送建材结束后回家,此时帮工关系即已结束。但其走几步之后将手中燃着的烟头扔向路边草堆上,导致在草堆上面玩耍的小孩烧伤,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再要求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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