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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工致伤由谁买单?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3-03-24 23:59:20    文字:【】【】【

自家电话出故障,结果在帮通信公司的线路检修工上树捋线时,自己被摔伤致残。日前,人民法院对此案终审判决称,伤者的损失由被帮工方即通信公司承担90%的责任;而伤者自己未尽到注意安全的谨慎义务,余下损失由其本人承担。

  上树捋线遭摔伤

  去年11日,向某与某通信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14个月的《业务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由通信公司委托向某在梨树、文明范围内代理代办、代维护电信业务;通信公司按合同约定每月结付向某的代理费用。同年430日,向某又办理了一个关于代办通信业务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同年516日,郎某,因家中电话出现故障,遂向向某报修。随后,向某到郎某家检修电话线路时,发现电话故障缘起电话线断线;需要上树去捋线。

  哪个年轻,哪个就上去弄。向某当时对郎某说。而郎某误认为自己比向某年轻,遂爬到树上帮忙捋线。结果郎某却从树上摔了下来。

  经过一个月的治疗,郎某花掉1.6万余元医疗费后出院。后经鉴定,郎某的伤残程度为7级,且还需要五六千元的后续治疗费。

  损失谁赔起争议

  因赔偿问题得不到解决,去年9月,郎某将通信公司以及向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再治疗费等共计63162.63元。

  据悉,当事各方对郎某因修理电话线路而致伤的事实并无争议。但通信公司认为郎某从事的检修工作系向某在《业务代理合同》中应该完成的事项,且是向某工商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范围。因此,伤者郎某是在为向某完成合同约定事务,故应由向某承担郎某的赔偿责任。同时,通信公司认为,向某将委托事务擅自转委托由郎某完成,也未征得其同意,即向某擅自转委托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向某承担。

  而向某并未为自己格外开脱。在事发后,向某还自愿给付了郎某2000元现金。庭审中,向某称他是出于人道给付的,在在审理中也未主张由郎某返还。

  通信公司担主责

  院审理认为,通信公司有义务为其用户消除通信服务障碍。在本案中,郎某系被告通信公司的用户,其线路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使用,通信公司有义务为其进行检修。伤者郎某在维修过程中提供帮助,系义务帮工。而通信公司的维修人员不但未明确拒绝其提供帮工,还作出让郎某以为是要求其提供帮助的意思表示;即被帮工人通信公司应对郎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通信公司与向某只是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向某对外以通信公司的名义提供服务,服务费用由通信公司收取,向某只是依据合同约定结算代理费用,无业务提成和获取利润。向某虽办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但其既无经营场所,也无店面招牌,无法为外人知晓。

  因此,郎某提供帮工的被帮工人应为通信公司。

  但是法院也提出,修复电话线路涉及郎某的利益,郎某提供帮工有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且郎某应当知道上树的风险而未尽到注意安全的谨慎义务,亦应对自己的损害后果承担一定责任。

  综上,法院确定被帮工人通讯公司在本案中承担90%的责任,即赔偿郎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万余元;其余损失由郎某自行承担。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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