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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路在何方
与雇主责任险受到雇主们的冷落相比,专家学者们不仅对雇主责任险显得多了几分关切和热情,而且分别从不同的角度阐明了自己的见解与立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郝演苏:政府必须要有所作为
针对当前雇主责任险在煤矿领域推广难的问题,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系主任郝演苏认为,政府作用在这里面很关键。他表示,对于雇主责任险,政府应有积极的姿态,必须要有所作为。
郝演苏向记者表示,雇主责任险市场前景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政府应当加强行业管理,制定严格的安全标准并保证其实施到位;二是有赖于煤矿行业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三是政府应当鼓励保险公司在煤矿等高危行业开展雇主责任保险等商业保险业务。
对通过立法促使雇主责任保险强制介入煤矿等高风险行业的做法,郝演苏持否定的态度,“这样做无异于政府直接替商业保险公司招揽生意”,
他认为正确的思路应当是“政策扶持与商业保险相结合,成立政策性的专业保险公司,国家在税收等方面给予其免税、减税等优惠政策,允许这类公司发行债券,建立相关基金,搞专业化的竞争。”
郝演苏还指出,当前,由于煤矿行业保险品种多,有些险种性质条款十分相似,交叉也比较普遍,针对这种现象应由相关部门出面统一协调,“在扩大保障范围的前提下尽可能精简险种,可以采取合并同类项的方式,将多个险种融合在一起整合为一两个险种,尽量减轻矿主负担。”
陈刚:高风险行业应用工伤社会保险分散风险
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介入高危行业将会对工伤事故预防产生什么影响?
对于这样一个问题,劳动部工伤保险司司长陈刚给记者的回答是:“对目前提出的雇主责任险,我没有研究过,不好说,也不便发表评论。”
但陈刚同时又说:“其实,从国际上的发展看,工伤保险就是由早期的雇主责任保险发展而来的。而雇主责任险在分散企业风险及保障雇员利益时有局限性。”他告诉记者,从1884年德国率先实行工伤保险制度以来一百多年的时间里,工伤保险制度得到了世界大多数国家广泛的认同,现在有170多个国家采用了这一制度,事实证明,工伤保险制度有许多的优越性。
陈刚认为,过去工伤保险在高风险行业推广不理想,工伤保险没能在事故预防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是由于我国工伤保险体系真正建立的时间还很短,存在一些不足,但都是可以解决的。他还特别强调,“这些问题不是工伤保险制度本身的问题,是操作过程中有一些难题。”我们不能因为工伤保险存在一些问题,就否定工伤保险制度本身,或者是“绕过去,寻求别的解决问题的途径。”陈刚表示,“高风险行业恰恰应是用工伤保险来分散企业风险,保障工人利益,使其能够发挥更大作用的地方。”
罗云:以工伤保险为主雇主责任保险为辅
在谈到雇主责任险时,著名安全专家、中国地质大学教授罗云亮出了自己的观点。罗云认为,由于工伤保险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在一段时间内难以完全解决,因而需要把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结合起来,以工伤保险为主、雇主责任保险为辅,加强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立法工作,使两者的保险责任相互补充,不断提高我国工伤人员的保障水平。
罗云表示,以工伤保险为主体,理论上可以使所有的雇员都得到基本工伤保障,从而达到工伤保险开办的目的,单纯采用商业性雇主责任保险,或以雇主责任保险为主,必然会导致“逆选择”问题,使得工伤保障的范围受到局限,无法充分发挥工伤保险保障工伤的作用。
罗云指出,我国的雇主责任保险还处于初级阶段,虽然我国《保险法》50条、51条、92条从法律层面给责任保险提供了框架,但我国对各种责任保险的法律不够充分,责任保险法律体系目前正处于建设期,我国的雇主责任和雇主责任保险的立法工作,应该从制定专门的雇主责任保险法规、将保险人承保的责任上升为法律责任、以及规范雇佣合同三个方面着手。
罗云同时表示,加强雇主责任保险的立法工作是为雇主责任保险创造一个适宜其发展的法律环境,但我国不应该实行强制性的雇主责任保险,应该以自愿为原则,雇主责任险可以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形式,作为工伤保障领域的“高端产品”,通过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来拓展雇主责任保险业务,扩大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提高我国工伤保障的保障水平,坚持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结合发展,共同打造我国的工伤保障体系。
樊晶光:先行试点,循序推进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副总工程师樊晶光认为,“推广雇主责任险是一件好事。”他说,“雇主责任险对安全生产,对职工来说,都非常好”,但问题是目前“人们对雇主责任险认识不足,大面积大规模推广雇主责任险时机不成熟,又没有法律依据。”
樊晶光曾应中国保监会邀请,于今年4月2 日出席在安徽合肥举行的“煤矿雇主责任保险”座谈会,同与会专家及来自煤矿企业的代表就雇主责任险的问题广泛深入地交换了意见。樊晶光建议先由地方搞试点,可先通过地方立法,先在部分地区,部分行业试行推广,探索积累一定的经验后再进行认真总结,在此基础上再研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问题。
樊晶光还说,对雇主责任险,由于人们还缺乏应有的认识,还需要媒介加大宣传的力度。
杨团:切莫操之过急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杨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打了一个比方。她说,现在推广雇主责任险“就像你连一年级都没上,现在你要念大学。”“不可能的事情,你的基础没有打好,是不行的。”“只有在推动工伤保险发展达到一定程度后,雇主责任险的市场才能打开。”
“中国在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健全方面,走得太晚,太慢了,错过了一个非常好的大好时机!”“而现在要赶上去,就要千方百计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要让工伤保险能够保护中国工业化的利益。”杨团说,“只有首先保护工人特别是农民工的利益,才能保护中国工业化的利益,回过头来才能保护雇主的利益。”
杨团最后表示,“工伤保险怎么强制都不为过,越是高风险行业越要强制执行工伤保险。而雇主责任险不是政府包办的事情,应该放开,由市场自己去选择。”
“只有在一个比较高的水平上才能谈商业市场。”
商业保险介入安全生产领域的途径
商业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的前景广阔,内容丰富,方法途径很多。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可以先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在各类企业特别是小企业积极推行工伤事故雇主责任险。小企业事故多发,已经成为当前安全生产领域的突出矛盾。2001年以来全国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70%的发生在小企业。为数不少的小企业业主,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漠;个别业主甚至“要钱不要命”,以牺牲工人安全和健康来为自己换取超额利润。而且,由于企业规模小、家底薄,发生重特大事故后,一些业主常常躲避逃匿,把抢险救灾和事故善后完全推给地方政府。在小企业推行工伤事故雇主责任保险,不仅有助于强化业主的安全意识,保障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有助于扭转“业主发财、政府发丧”的情况,切实维护广大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 在高风险行业推行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推行这一险种的法律依据非常充分,《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煤炭法》、《建筑法》等,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由于高风险行业事故多发,赔偿数额较大,一些地方的工伤社会保险机构感到很为难,迟迟没有纳入统筹。迫切需要探索新的方法途径,来解决高危行业的工伤事故保险问题。
高危行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思路是:通过政府引导和保险机构的宣传运作,在企业自觉自愿的原则下,上缴一定的保险费用,由特定的商业保险公司对企业工伤事故实行承保。建议先在煤矿推行。
(三) 探索和发展商业性工伤事故同业保险。可借鉴德国工伤保险同业协会的模式,本着风险共担的原则,选择伤亡事故多发、安全生产任务比较繁重的行业和领域,如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探索和实行工伤事故同业保险。设立行业性工伤保险基金。依托商业保险公司、行业协会和相关机构,依法建立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基金管理和经办机构,在国家保监会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筹措、分配和使用保险基金。在保险基金的使用方向上,分别用于工伤预防、医疗康复和事故伤害赔偿三个方面,形成保险与预防紧密结合的“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机制。
郝演苏:政府必须要有所作为
针对当前雇主责任险在煤矿领域推广难的问题,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系主任郝演苏认为,政府作用在这里面很关键。他表示,对于雇主责任险,政府应有积极的姿态,必须要有所作为。
郝演苏向记者表示,雇主责任险市场前景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政府应当加强行业管理,制定严格的安全标准并保证其实施到位;二是有赖于煤矿行业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三是政府应当鼓励保险公司在煤矿等高危行业开展雇主责任保险等商业保险业务。
对通过立法促使雇主责任保险强制介入煤矿等高风险行业的做法,郝演苏持否定的态度,“这样做无异于政府直接替商业保险公司招揽生意”,
他认为正确的思路应当是“政策扶持与商业保险相结合,成立政策性的专业保险公司,国家在税收等方面给予其免税、减税等优惠政策,允许这类公司发行债券,建立相关基金,搞专业化的竞争。”
郝演苏还指出,当前,由于煤矿行业保险品种多,有些险种性质条款十分相似,交叉也比较普遍,针对这种现象应由相关部门出面统一协调,“在扩大保障范围的前提下尽可能精简险种,可以采取合并同类项的方式,将多个险种融合在一起整合为一两个险种,尽量减轻矿主负担。”
陈刚:高风险行业应用工伤社会保险分散风险
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介入高危行业将会对工伤事故预防产生什么影响?
对于这样一个问题,劳动部工伤保险司司长陈刚给记者的回答是:“对目前提出的雇主责任险,我没有研究过,不好说,也不便发表评论。”
但陈刚同时又说:“其实,从国际上的发展看,工伤保险就是由早期的雇主责任保险发展而来的。而雇主责任险在分散企业风险及保障雇员利益时有局限性。”他告诉记者,从1884年德国率先实行工伤保险制度以来一百多年的时间里,工伤保险制度得到了世界大多数国家广泛的认同,现在有170多个国家采用了这一制度,事实证明,工伤保险制度有许多的优越性。
陈刚认为,过去工伤保险在高风险行业推广不理想,工伤保险没能在事故预防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是由于我国工伤保险体系真正建立的时间还很短,存在一些不足,但都是可以解决的。他还特别强调,“这些问题不是工伤保险制度本身的问题,是操作过程中有一些难题。”我们不能因为工伤保险存在一些问题,就否定工伤保险制度本身,或者是“绕过去,寻求别的解决问题的途径。”陈刚表示,“高风险行业恰恰应是用工伤保险来分散企业风险,保障工人利益,使其能够发挥更大作用的地方。”
罗云:以工伤保险为主雇主责任保险为辅
在谈到雇主责任险时,著名安全专家、中国地质大学教授罗云亮出了自己的观点。罗云认为,由于工伤保险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在一段时间内难以完全解决,因而需要把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结合起来,以工伤保险为主、雇主责任保险为辅,加强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立法工作,使两者的保险责任相互补充,不断提高我国工伤人员的保障水平。
罗云表示,以工伤保险为主体,理论上可以使所有的雇员都得到基本工伤保障,从而达到工伤保险开办的目的,单纯采用商业性雇主责任保险,或以雇主责任保险为主,必然会导致“逆选择”问题,使得工伤保障的范围受到局限,无法充分发挥工伤保险保障工伤的作用。
罗云指出,我国的雇主责任保险还处于初级阶段,虽然我国《保险法》50条、51条、92条从法律层面给责任保险提供了框架,但我国对各种责任保险的法律不够充分,责任保险法律体系目前正处于建设期,我国的雇主责任和雇主责任保险的立法工作,应该从制定专门的雇主责任保险法规、将保险人承保的责任上升为法律责任、以及规范雇佣合同三个方面着手。
罗云同时表示,加强雇主责任保险的立法工作是为雇主责任保险创造一个适宜其发展的法律环境,但我国不应该实行强制性的雇主责任保险,应该以自愿为原则,雇主责任险可以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形式,作为工伤保障领域的“高端产品”,通过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来拓展雇主责任保险业务,扩大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提高我国工伤保障的保障水平,坚持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结合发展,共同打造我国的工伤保障体系。
樊晶光:先行试点,循序推进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副总工程师樊晶光认为,“推广雇主责任险是一件好事。”他说,“雇主责任险对安全生产,对职工来说,都非常好”,但问题是目前“人们对雇主责任险认识不足,大面积大规模推广雇主责任险时机不成熟,又没有法律依据。”
樊晶光曾应中国保监会邀请,于今年4月2 日出席在安徽合肥举行的“煤矿雇主责任保险”座谈会,同与会专家及来自煤矿企业的代表就雇主责任险的问题广泛深入地交换了意见。樊晶光建议先由地方搞试点,可先通过地方立法,先在部分地区,部分行业试行推广,探索积累一定的经验后再进行认真总结,在此基础上再研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问题。
樊晶光还说,对雇主责任险,由于人们还缺乏应有的认识,还需要媒介加大宣传的力度。
杨团:切莫操之过急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杨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打了一个比方。她说,现在推广雇主责任险“就像你连一年级都没上,现在你要念大学。”“不可能的事情,你的基础没有打好,是不行的。”“只有在推动工伤保险发展达到一定程度后,雇主责任险的市场才能打开。”
“中国在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健全方面,走得太晚,太慢了,错过了一个非常好的大好时机!”“而现在要赶上去,就要千方百计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要让工伤保险能够保护中国工业化的利益。”杨团说,“只有首先保护工人特别是农民工的利益,才能保护中国工业化的利益,回过头来才能保护雇主的利益。”
杨团最后表示,“工伤保险怎么强制都不为过,越是高风险行业越要强制执行工伤保险。而雇主责任险不是政府包办的事情,应该放开,由市场自己去选择。”
“只有在一个比较高的水平上才能谈商业市场。”
商业保险介入安全生产领域的途径
商业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的前景广阔,内容丰富,方法途径很多。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可以先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在各类企业特别是小企业积极推行工伤事故雇主责任险。小企业事故多发,已经成为当前安全生产领域的突出矛盾。2001年以来全国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70%的发生在小企业。为数不少的小企业业主,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漠;个别业主甚至“要钱不要命”,以牺牲工人安全和健康来为自己换取超额利润。而且,由于企业规模小、家底薄,发生重特大事故后,一些业主常常躲避逃匿,把抢险救灾和事故善后完全推给地方政府。在小企业推行工伤事故雇主责任保险,不仅有助于强化业主的安全意识,保障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有助于扭转“业主发财、政府发丧”的情况,切实维护广大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 在高风险行业推行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推行这一险种的法律依据非常充分,《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煤炭法》、《建筑法》等,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由于高风险行业事故多发,赔偿数额较大,一些地方的工伤社会保险机构感到很为难,迟迟没有纳入统筹。迫切需要探索新的方法途径,来解决高危行业的工伤事故保险问题。
高危行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思路是:通过政府引导和保险机构的宣传运作,在企业自觉自愿的原则下,上缴一定的保险费用,由特定的商业保险公司对企业工伤事故实行承保。建议先在煤矿推行。
(三) 探索和发展商业性工伤事故同业保险。可借鉴德国工伤保险同业协会的模式,本着风险共担的原则,选择伤亡事故多发、安全生产任务比较繁重的行业和领域,如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探索和实行工伤事故同业保险。设立行业性工伤保险基金。依托商业保险公司、行业协会和相关机构,依法建立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基金管理和经办机构,在国家保监会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筹措、分配和使用保险基金。在保险基金的使用方向上,分别用于工伤预防、医疗康复和事故伤害赔偿三个方面,形成保险与预防紧密结合的“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