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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法令系统有外部系统和内部系统之分。前者由笼统概念依照形式逻辑组成法令规矩系统;后者由规矩功用的概念和准则组成法令准则或价值系统。在侵权法立法上,精断定位侵权职责归责准则是使法令表里系统自身及其相互间和谐一致的关健。唯有如此,侵权立法才干结尾供给合理的裁判或行动规矩。[1]不然,或叠床架屋,或上下窜乱,会构成法令效力系统对立、徒增法令适用之繁琐。例如,《民法通则》第123条规矩高速运输工具致害职责是无过错职责,而原《路途交通事故处置方法》第2条却将之规矩为过错职责准则,法令适用何去何从,颇费思量!
关于侵权职责归责准则的性质(其归于外部系统仍是内部系统) ,有不一样的观念。准则说将之定性为法令通常准则、内部系统;标准说称之为归责的笼统“标准”( criterion of liability)[2];折衷说则谓,“侵权法的归责准则实际上是归责的规矩,它是断定行动人的侵权民事职责的依据和标准,也是遵循于整个侵权行动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法标准起着统帅效果的立法指导方针。必定的归责准则直接体现了统治阶级的侵权立法方针,一起又会集体现了侵权法的标准功用。”[3]咱们以为,侵权法的归责准则具有“准则—规矩”两层特点,是贯穿侵权法内部系统和外部系统的纽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