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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3-03-25 00:56:41    文字:【】【】【

人身损害赔偿是律师当前遇到的常见的案件之一,并且有快速增加的势头。正确理解领会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的归责原则,对于律师圆满完成代理事务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现就我国法律规定及诉讼实践中的人身损害赔偿归责原则试作如下归纳,仅供参考: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大部分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的归责原则。适用此原则,要求原告不仅要就被告实施了损害原告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的行为进行证明,不要举证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被告主观上具有过错。否则,原告就是举证不能,要承担不利后果。

二、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必需有法律的明文规定。适用此原则时,要求原告只要举证证明被告实施了损害原告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的行为即可。法律对此种损害人身权利的行为推定为被告有过错,而被告如主张自己无过错必需自己提出证据进行举证,否则被告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法律的规定,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1.在公共场所、道路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即地下工作物致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2.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他人人身损害的,物件管理人的责任确定,即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他人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3.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其法定代理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确定。一般称为法定代理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4.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他人人身损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的责任。

5.雇主对雇员在执行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6.各种事故责任,包括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工作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和学生伤害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7.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三、无过错责任

适用此责任归责原则,也必需有法律的明文规定。适用此责任归责原则时,原告仅需证明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人身权利造成了损害,被告就必须要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如不能提出证据证明该损害非被告所致,则必须要承担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法律对范围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原告的举证责任最为轻微。根据法律规定,仅有以下几种情况适用此原则:

1.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2.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3.污染造成他人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4.饲养的动物致人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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