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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的选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选定评估机构的原则]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上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选定工作应当公开、透明。
第四条 [对评估机构资质要求]从事房屋征收的评估机构须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且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 [部门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评估机构名单、等级、联系方式等信息,为房屋征收工作提供依据。
第六条 [信息公开和选定评估机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公告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同时将征收项目的名称、范围、户数、建筑面积、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通过本市、县政府信息网和当地媒体予以公示。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报名参与房屋征收价格评估。参与报名的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报名数额不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参与。
第七条 [公开评估机构的信息]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以公告等形式,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申请参加该项目评估机构的名单、基本情况和行为规范,并将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期限等相关事宜告知被征收人。
第八条 [选定评估机构时限规定]被征收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选定评估机构并以书面形式将选定的结果报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应将选定结果在当地政府信息网和相关媒体予以公布,并在征收范围内书面公示。
第九条 [选定评估机构的方式]被征收人在5日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不成的,应采取投票选择的方式确定,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部门应提前5日将投票选定评估机构的相关事项(评估机构名称、投票时间、地点、须知)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持房屋权属证书,按一个被征收人(产权户)一票的原则,到指定地点参与投票。参与投票选择的被征收人数量应超过被征收人总数的三分之二。得票率超过50%的评估机构入选。
第十条 [选定评估机构的其它方式]投票选择方式未能选定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选定。房屋征收部门应提前5日将选定的时间、地点、程序要求等事项告知被征收人。
第十一条 [签订委托合同]评估机构选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被选定的评估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第十二条 [行政告知]评估机构选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告知被征收人。
第十三条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2年1月16日实施,至2017年1月15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