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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2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大众木器厂。
法定代表人陈金成,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西平,该厂劳资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张增光,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长兴。
法定代理人赵莲英,系赵长兴之母。
委托代理人赵秋婷,系赵长兴之姐。
委托代理人赵延祥,西安市总工会退休干部。
上诉人西安市大众木器厂因与被上诉人赵长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重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赵长兴于1982年12月以待业青年身份进入西安市大众木器厂。1984年西安市大众木器厂待业队为了解决待业青年就业问题,向西安市大众木器厂申请,后经西安市二轻局家具工业公司劳动服务站同意于1984年7月成立西安市大众木器厂分厂,企业性质为集体企业(非独立法人),注册资本由西安市大众木器厂投资,办公场地为西安市大众木器厂提供的含元路4号。1987年4月25日,赵长兴经西安市大众木器厂分厂及西安市二轻局劳动服务公司同意,转为西安市大众木器厂分厂正式职工。1989年8月,西安市劳动服务总公司下发市劳管企字(1989)236号文件,批准同意西安市二轻局劳动服务公司申请成立西安市大众木器厂分厂。西安市大众木器厂分厂于1989年8月17日注册登记成立,企业性质集体企业(独立法人),办公场地仍为西安市大众木器厂提供的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4号。1989年3月25日,西安市大众木器厂与西安市大众木器厂分厂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在总厂现从事劳务支出的分厂职工,分厂概不负责任何费用。劳务支出人员的工资由西安市大众木器厂发放、社会保险费用由西安市大众木器厂代扣代缴。赵长兴属于西安市大众木器厂分厂向西安市大众木器厂劳务支出的职工。赵长兴自1989年5月起至1995年12月期间在西安市大众木器厂领取工资,在此期间,西安市大众木器厂与西安市大众木器厂分厂均未与赵长兴签订劳动合同。1998年西安市大众木器厂经营困难,赵长兴于同年5月回家待岗。2000年3月7日,西安市大众木器厂分厂名称变更为:“西安市大众家具床垫分厂”。西安大众木器厂自1993年元月开始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2006年5月22日,经赵长兴请求,西安市大众木器厂向赵长兴补发了两个月工资,共计300元。2006年8月,赵长兴向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西安市大众木器厂支付经济补偿金,后该委以超过仲裁受理时效为由向赵长兴下发了不予受理通知书。赵长兴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要求:西安市大众木器厂按照每月400元至450元的工资标准向赵长兴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审法院于20……(本文书还有42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