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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雁民初字第0683◑号
原告:侯◑◑,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代江淼,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增光,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公司陕西分公司。,住址:◑◑◑◑◑◑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研发中心e栋1-7层。
负责人:李培义,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媛,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婕,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侯◑◑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陕西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的委托代理人代江淼、张增光,被告平安财保陕西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万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诉称:2012年8月12日,原告为陕ar387v号宝马牌小型越野车在被告处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0000元。保险期限2012年8月13日零时起至2013年8月12日二十四时止。原告为此支付保险费21084元。2012年8月26日14时许,杨红霞驾驶保险车辆陕ar387v号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沿经九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经九路友谊东路十字南侧时,其车辆将沿十字南侧沿人行横道由东向西横过马路的朱立宏驾驶的陕西省a703336号绿驹牌电动车撞倒,朱立宏受伤,造成交通事故。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碑林大队西公交认字(2012b]第61010302012024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红霞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经被告查勘确认此次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原告为此次事故向朱立宏支付各项费用共计91000元,但被告至今未予理赔。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91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平安财保陕西分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其处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50万元),含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根据相关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项目以及标准,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以及国家医疗基本保险标准,在交强险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赔偿金额。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金额的,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对超出……(本文书还有21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