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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毛◑◑诉被告梁◑◑、太平财产保◑◑◑◑◑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5-05-13 02:02:04    文字:【】【】【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雁民初字第0154◑号

         原告:毛◑◑,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增光,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新逸,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男,汉族。
       

        被告:太平财产保◑◑◑◑◑陕西分公司。,住址:◑◑◑◑◑◑金泰丰国际商务大厦xx层。
        负责人:张欣岩,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文涛,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毛◑◑诉被告梁◑◑、太平财产保◑◑◑◑◑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增光、徐新逸,被告梁◑◑、被告太平财产保◑◑◑◑◑陕西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文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毛◑◑诉称:2013年4月10日18时55分,被告梁◑◑驾驶陕axxxxx号小型车沿含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美院丁字口南侧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马路的原告等人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原告伤后经陕西省人民医院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双膝关节软组织损伤。事故发生后,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车支队雁塔大队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梁◑◑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治疗期间,被告承担了部分医疗费后,不愿再承担其他赔偿费用。陕axxxxx号小型车在太平财产保◑◑◑◑◑陕西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险。原告认为,被告的过错给原告造成极大的身体、精神损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2944元、残具费124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2780元、护理费7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10元、残疾赔偿金45716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营养费1700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1600元、财产损失费3688元,合计119278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梁◑◑辩称:我的车有保险,应当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保险责任之外的我按照规定承担。事故发生后,我已及时向交警及保险公司报案,不属于未保护现场的情形,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另外,对于原告主张的鉴定费我认可,财产损失只认可1500元;原告治疗期间我垫付了医疗费人民币23000元。
        被告太平财产保◑◑◑◑◑陕西分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有交强险和30万元限额的商业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未依法保护现场,属于商业三者险明确约定的免责事由,我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另一伤者陈群已起诉至贵院,应依法给另一伤者预留部分交强险限额。医疗费按照票据由法院核定;残具费用不认可;后续治疗费认可……(本文书还有2264字未显示)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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