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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黑丑与被告徐抗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5-05-18 02:29:08    文字:【】【】【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未民初字第0628?号

        原告郭黑丑,女,1955年1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新逸,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抗美,男,1966年10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雷改英,女。

        原告郭黑丑与被告徐抗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黑丑的委托代理人徐新逸,被告徐抗美及其委托代理人雷改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黑丑诉称,2014年8月21日10时许,被告徐抗美驾驶珠峰电动三轮车驶入渭滨路五二四菜市场由西向东行驶的过程中将正在行走的自己撞倒致伤造成事故,事故发生后徐抗美驾车逃逸。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费共计70115.6元。

         被告徐抗美辩称,原告所述事故发生经过属实,其已经支付了原告部分医疗费,请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1日10时许,被告徐抗美驾驶珠峰电动三轮车驶入渭滨路五二四菜市场由西向东行驶的过程中将行人刘济民、郭黑丑、杨惠琴、雷泽铭等撞倒致伤造成事故,事故发生后徐抗美驾车逃逸,徐抗美于2014年8月21日12时许到谭家派出所投案自首。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未央大队作出西公交认字未央610112820140018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抗美负该事故全部责任,郭黑丑无事故责任。原告在事故发生后被送往长安医院救治,自2014年8月21日住院,2014年9月5日出院,住院……(本文书还有1381字未显示)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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